【本報台北訊】金管會盯上董事長等高階主管,訂定「董座條款」,下令銀行針對兩類情況,包括查核或吹哨者檢舉涉案對象是董監事或副總以上高階主管,及主管機關交辦的查核重大案件,稽核單位的查核報告都不能直接送給董事長,以免高層涉案被搓掉。
第一金前董事長廖燦昌因遠航掏空案遭起訴後,蘇貞昌指示,針對此案主管部會要檢視相關稽核機制,並深入調查,有任何不法絕不護短。
知情官員表示,金管會內部研議如何強化稽核制度後,決定採取這項新措施,並已發函給銀行公會轉知所有銀行執行。
官員表示,根據現行規定,銀行內部稽核單位的查核報告,都會送董事長核定,金管會的新規定則特別針對二類情況,要求不能先給董事長,而要先給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看過。
包括第一,稽核工作查核發現或吹哨者檢舉,銀行董事、監事或職責相當於副總經理以上的高階管理階層,涉有不誠信或不正當行為者。
第二,主管機關交辦查核重大案件,並要求內部稽核單位逕將查核結果提報監察人(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者。
官員表示,這兩種情況的稽核報告應先提報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複審,不得直接提報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