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一般認為,遺產稅是親人往生後家屬所獲得和金錢相關財物,近期有一案例是丈夫自其銀行帳戶轉帳600萬元給配偶太太,丈夫不幸在兩年內離世。太太申報甲君遺產稅時,沒有報該筆600萬元,國稅局將該筆轉帳併入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並處以罰鍰。
台北國稅局指出,被繼承人丈夫於2019年3月間死亡,死亡前兩年內自其銀行帳戶轉帳600萬元給配偶太太,配偶間相互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配偶間相互贈與存款時,因無產權移轉登記問題,是可免辦理贈與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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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繼承人(或配偶)辦理遺產稅申報時,申請查核被繼承人財產,會查不到相關贈與稅申報資料,導致繼承人「容易疏忽而漏報」贈與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台北國稅局提醒納稅人注意申報以免受罰。
台北國稅局指出,個案的贈與人於贈與後兩年內死亡,該筆贈與就涉及遺產稅。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仍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依遺贈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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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間相互贈與之財產為不動產或股票時,雖然也是免贈與稅,但因應過戶需要,是需要辦理贈與稅申報,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第2項及第42條規定,贈與人應檢附國稅局發的「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以供地政機關或股票發行公司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閱報秘書: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15 條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一、被繼承人之配偶。
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
序繼承人。
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以後至前項修正公布生效前發生之繼承案件,適用
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