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財政部統計,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自去年八月十五日施行,已吸引近二千億元境外資金申請匯回,超過預期。台北國稅局指出,資金一旦匯入,銀行將先行扣繳稅率百分之八的稅款。換句話說,財政部因資金專法將進帳一百六十億元稅收。
不僅帶進稅收,也帶入實質投資,財政部統計,帶動近四百七十億元投入實體產業。
境外資金匯回專法第一年百分之八特別稅率,申請期限僅至八月十四日,剩下最後一周。財政部昨日表示,截至八月七日止,申請匯回金額已達到一千九百七十三億元,不僅超過財政部推估的一千三百三十三億元,更突破部長蘇建榮日前預估的一千六百億元大關,破二千億元在望。
國稅局官員指出,資金專法匯回資金是在資金匯入銀行專戶時,由銀行先行扣繳,每月一次和國稅局申報扣繳憑單和繳交稅款。也就是說,這近二千億元資金的稅收幾已到手。而實質投資的退稅款,則要到實質投資落實等到經濟部審核後才會退稅。
財政部表示,專法是因應近期國際經濟情勢轉變,及引導資金回國投資促進產業發展所提供的限時租稅措施,施行期間僅兩年,於第一年申請且在核准期限內,將境外資金或境外轉投資收益匯回,存入外匯存款專戶者,由受理銀行按稅率百分之八扣取稅款。
若是第二年申請,且在核准期限內匯回存入資金者,適用稅率則為百分之十。有意適用專法的個人及營利事業,可備妥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或登記地國稅局提出申請,免依一般所得稅制課稅。
財政部也表示,個人及營利事業經核准適用專法者,應於核准後一個月內將資金匯回;無法在期限內匯回者,得向國稅局申請展延一個月,尚有充足準備時間。
此外,台商可在資金匯回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算一年內,向經濟部申請以該匯回資金從事實質投資;經依規定從事實質投資並取具核發完成證明者,得向國稅局申請退還百分之五十稅款,以第一年申請匯回適用百分之八稅率者而言,實質稅率為百分之四,較一般所得稅適用稅率百分之二十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