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證 應列為司法革新重點

 |200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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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建和等三被告案,由最高法院撤銷原先高等法院的無罪判決,重新發回高等法院更審。這不啻回到原點,即蘇建和等三被告仍維持在一審之死刑判決。最高法院發回之理由,主要在於原先台灣高等法院的無罪判決,違反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而且採證違法、判決割裂物證,求小異、棄大同等,以極端嚴厲的措詞,全盤推翻了高等法院的無罪判決。
刑事訴訟實務有句名言:「案重初供」。大凡審理訴訟案件,首重涉案當事人最早之供詞,日後則頗多串供欺瞞之語。假設誠如最高法院發回判決書指摘各點,高等法院的無罪判決,在採證上具有諸多瑕疵,那為什麼不在第一時間,於首次審理本案時,即把犯罪證據徹底調查清楚?若俟全部的事實皆已釐清之後,再據以下判決,當不致衍生今日之遺憾。
任何訴訟,都先經「認清事實」之程序,方有「適用法律」的問題。換句話說,就是一種三段論式(syllogism),其大前提為一組「法規」,而小前提為一組「事實」,最後得到「結論」(判決主文)。目前最大的難題,在於法官有結案的壓力,往往事先採證不確實,草率結案的結果,把「前端」應妥善處理完畢者,推遲至全由後來的法官「概括承受」其粗糙的審判品質。日積月累下,許多案件在最高法院與高等法院之間,不斷發回更審,其癥結便在於事實真相不明。
所謂:「好的開始,就是成功的一半。」印證於司法訴訟,更應該貫徹這種說法。蘇案事隔多年重新審理,不但人事全非,涉訟各方不復當年之記憶之外,一些重要的證物亦已散佚不全,愈來愈難拼湊案發當時的原有圖案,審理上困難重重。不論對被害人家屬,抑或對被告,均是痛苦的折磨。
「司法為民」,天經地義。法院之設立,原是要替人民解決問題,卻因本身品管欠佳,徒然製造大家的困擾。司法改革的要訣,應把採證工作列為革新重點,讓事實真相凸顯出來,人心自平,同時彰顯司法的公權力,用以維護國人應有之信賴。
朱言貴(台北/空大法律課程面授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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