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崙法律會客室》中古電腦侵權案

【聯大法律事務所 劉昌崙律師解析】 |2007.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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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宗即將從南部某大學畢業。由於他在家住台北,畢業後打算搬回北部居住。

在搬家前夕,由於小宗不想把笨重的電腦主機一併帶走,遂上網欲低價拋售其主機,且公開宣稱「已安裝知名品牌作業系統及各式軟體」來吸引買家。

同校的學弟阿瑋得知訊息,有意願向小宗購買附套裝軟體的中古電腦,不過擔心是否涉及侵害著作權法的問題,便向律師尋求法律諮詢。

一、電腦程式依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亦屬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之一,而完成該電腦程式之人即屬著作人,其對於該電腦程式著作即享有著作權,尤其是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之「著作重製權」,合先說明。

二、本案小宗於電腦主機上安裝作業系統及各種電腦程式的行為,即屬於重製之行為,倘若其未經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或同意而重製電腦程式(如使用非正版授權之軟體),此即為侵犯著作財產權人之重製權。

凡侵害重製權者,除應依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外,尚須依同法第九十一條負刑事責任,最重可能處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三、至於本案中,小瑋若購買中古電腦,是否亦應負相關責任?

依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五款規定,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亦視為侵害著作權。

據此規定之反面解釋,則本案小瑋若非為營業使用,則應無違反著作權法之疑慮,即使購買內含套裝軟體的中古電腦,亦不構成違法要件,併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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