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親子權益 陸配居留時間放寬

 |2019.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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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移民署昨天表示,為保障中國大陸籍配偶親子間權益,已修法鬆綁陸配居留規定,若陸配離婚後,且取得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並有扶養事實等狀況,可繼續留台到子女滿二十歲。

內政部移民署指出,在台陸配與配偶離婚後,如無法取得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就不能繼續在台居留或是遭強制出境,影響陸配與其子女間權益。

移民署表示,現已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且在十月十日生效,修法後鬆綁陸配居留規定,若陸配離婚後,其親生子女未成年,但對子女有扶養及會面事實,並取得監護權,陸配仍可繼續留在台灣,直到子女年滿二十歲,以符合國際人權公約精神及兼顧兒童最佳權益。

移民署指出,現行規定陸配在台居留期間喪偶,如未再婚,須連續居留四年才可申請定居;未喪偶者只需連續居留二年就可申請定居。

移民署表示,此次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部分條文,讓喪偶未再婚陸配,從原本連續居留四年改為連續二年,且每年在台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天以上,就可申請在台定居,預估約一千二百一十人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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