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五常向陳逸飛繼承人討畫

 |2007.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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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香港電】知名經濟學家張五常表示,中國畫家陳逸飛曾向他借款港幣一百五十萬元,並許諾以六幅油畫折抵,陳逸飛過世後,油畫至今仍未完成。張五常決定向陳逸飛的繼承人提出告訴。

上海「新聞晨報」昨天報導指出,張五常控告陳逸飛繼承人遺孀宋美英、兒子陳凜和陳天一案,昨天開庭,由於被告表示不願意調解,法庭未當庭作出判決。

張五常說,他經人介紹認識陳逸飛,當時陳逸飛因投資房地產資金緊張,向他借款港幣一百五十萬元。

一九九五年一月八日,張五常和陳逸飛簽訂協定,約定七項內容:一是陳逸飛欠張五常油畫六幅(加上先前所欠一幅,共欠七幅);二是每幅油畫不得少於八點五英方尺;三是油畫以水鄉或風景為主題,要有陽光(陽光加霧也可),必須是精品佳作;四是若得張五常同意,陳逸飛可用其他題材作品代替。

五是張五常有權不接受他不滿意的作品;六是若陳逸飛在約定時間內交不出張五常滿意的油畫,張可以每幅油畫港幣三十萬元價值向陳逸飛收取現金;七是七幅油畫定於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交清,每交一幅,張五常或其代理人將收據交給陳逸飛。

後來陳逸飛又向張五常借錢,雙方又簽訂協定,增欠張五常三幅油畫。張五常表示,當年和陳逸飛簽合約後,曾去畫室挑選六幅畫,當時六幅畫已完成八成,「我在油畫背面簽上了我的名字。」

張五常代理人認為,張五常從陳逸飛交給他的油畫中,挑選出六幅作品,這些油畫所有權即歸張五常所有,張五常在背面簽字後將六幅油畫再交給陳逸飛繼續繪製時,陳逸飛對油畫已無所有權,雙方屬於承攬合同法律關係。

代理人說,二○○五年四月十日陳逸飛去世,油畫無法完成,畫現由陳逸飛繼承人宋美英、陳凜、陳天佔有,因此負有返還油畫義務。

昨天開庭時被告三人未出庭。三名被告代理律師認為,雙方可能只是「抵債」關係,但張五常所稱的債務關係並不能提供相關證據,如果是債務關係,必須確認是哪些債務。

張五常的代理人指出,陳逸飛去世後,其生前所有畫作,都交給英國一家畫廊。但宋美英和陳天的代理人表示不知道畫在哪裡。張五常當庭提交五份證據,包括當時雙方簽訂的兩份協定、銀行匯款憑據單以及一份陳逸飛發給張五常的傳真複印件。

代理人說,法庭已將張五常提交的兩份協定進行司法鑑定。對於證據真實性,被告沒有異議,但對於與案件的關聯性,被告均有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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