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崙法律會客室》唱自己的作品也惹禍

【聯大法律事務所 劉昌崙律師解析】 |200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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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峰於多年前,參加了星星唱片公司所舉辦的「詞曲創作大賽」。由於小峰的作品十分優秀,因此獲得了唱片公司青睞,並且與小峰簽訂了該作品的「專屬授權契約」。

多年後,小峰終於成為了偶像明星,於是計畫將過去得獎的作品,在演唱會公開演唱,然而現在星星唱片公司卻向小峰請求支付報酬,試問有無理由?

一、著作人在完成著作時,對於該著作即享有著作權。而著作權包含了「著作人格權」以及「著作財產權」,前者規範在著作權法第十五條到第十七條,後者則在同法第二十二條到第二十九條,而本案例只就涉及著作財產權之法律問題部分加以說明。

二、原則上,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之「公開演出權」,乃是專屬於著作人之著作財產權之一,故著作人公開表演自己的著作,一般而言並不會產生法律爭議。

然而,本案例的小峰已經將自己得獎的作品「專屬授權」給了星星唱片公司,依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後段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據此,在該專屬授權契約的範圍內,小峰均不得行使相關之著作財產權,否則原則上即屬對著作權之侵害,必須負相關法律責任。

三、惟倘若小峰對該著作有構成「合理使用」者,諸如非以營利為目的、利用的結果對於著作潛在市場或現在價值之影響輕微等(詳參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此時便不構成對著作之侵害。

四、綜上所述,本案小峰是計畫在售票的演唱會中,公開演出自己業已專屬授權給唱片公司之作品,此種基於營利目的之行為,恐怕不符合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之合理使用,故小峰若未經唱片公司同意而使用該著作,此即屬於對該著作之侵害,除應負相關賠償責任外,甚至可能有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最高三年有期徒刑之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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