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生活費調高 減稅非全民受惠

陳正芳(基隆市/崇右影藝科技大學經營管理系兼任助理 |201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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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四條規定,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不得加以課稅。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由財政部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於每二年定期檢討。

主計總處日前公布去年度家庭收支調查統計結果,去年每戶家庭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為八十八點六萬元,剔除戶量因素後,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為二十九點二萬元。財政部今年底將根據這個數字的六成,在四捨五入,公告每人基本生活費用,依照計算結果,今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為十七點五萬元,明年五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基本生活費提高四千元,對納稅義務人之減稅效應有多少?

首先要計算每戶的「基本生活費總額」為十七點五萬元乘以家庭成員人數;再則,計算「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此合計數=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接著將「基本生活費總額」減除「基本生活費比較基礎合計數」即為「基本生活費差額」,此差額若為正數,可從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享受減稅利益;若為負數,即無減稅利多可言。綜合所得稅的免稅額及扣除額因申報戶家庭成員及生活狀況不同,而有不同的減除金額。

依筆者換算,無扶養親屬的單身者,夫妻二人未生養小孩者,家中成員只要有一名以上之五歲以下的幼兒,及家中成員裡有一名身心障礙者,這四類型申報戶的「基本生活費總額」皆小於「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亦即無「基本生活費差額」可從綜合所得總額扣除,明年報稅時無減稅的實質利益。

另一家四口其家庭成員中既無五歲以下幼兒,及身心障礙者的申報戶而言,其家庭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之總額,若超過十點八萬元,亦無「基本生活費差額」可扣除。

若申報戶有「基本生活費差額」一千元可扣除,適用稅率百分之五的納稅人,可以減稅五十元,適用稅率百分之十二的納稅人,可以減稅一百二十元,依此類推。減稅效益亦因納稅人適用的累進效率不同,而有所差異。

陳正芳(基隆市/崇右影藝科技大學經營管理系兼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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