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收違約金 揪出4樣態

 |2019.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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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要求銀行將超收的信用卡違約金,依不同態樣退還給持卡人。圖/資料照片

【本報台北訊】金管會金檢發現有銀行超收信用卡違約金,總金額恐高達上億元,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前天找三十七家銀行總經理開會,要求改善。金管會統整出違約金超收的四大態樣,除非銀行提出對卡友更優惠的補償方式,否則須依超收樣態不同,退還持卡人自二○一一年四月一日或自今年一月一日以來超收的款項,以落實對持卡人權益的保障。

金管會針對信用卡違約金收取情形進行專案檢查,發現有部分銀行對信用卡違約金的收取方式與規定不符或未臻妥適,因此金管會針對相關信用卡違約金收取態樣並研訂處理原則。

金管會分析,信用卡超收違約金有四種樣態。首先,金管會規定帳單金額在一千元以下不得收取違約金,但有些銀行卻對帳單應繳總金額正好為一千元整的持卡人收取違約金,違反法規規定。

第二,很多持卡人持有同一家銀行二張以上的信用卡,在帳單上彙總為一個最低應繳金額及應付總金額。不過,部分銀行計收違約金時,卻以「卡」來計算,導致有卡友一次被收數筆違約金,違反法規規定。

第三,金管會規定信用卡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三期,在持卡人陸續還款時,有銀行就將持卡人的還款抵繳上一期未繳足的最低應繳金額,讓持卡人上一期從違約轉為沒違約,再重新起算違約期數。

第四,銀行在持卡人連續違約狀態(即連續未於各期繳款截止日前繳足各期最低應繳金額)下,以銀行主動停收、依持卡人請求停收或銀行自行調降最低應繳金額等方式來停收違約金,中斷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之後再重新起算違約期數。

前兩種超收違約金的樣態違反法規規定,金管會要求有此情形的銀行應自二○一一年四月一日、金管會訂出帳單金額在一千元以下不得收取違約金的規定時起,將超收的款項返還持卡人。

後兩種超收樣態,銀行的處理未臻妥適,應予避免,金管會去年底已再度以函示明確說明,因此要求銀行今年起要將超收的款項返還持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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