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月薪逾15萬 納責任制

 |2019.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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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勞動部於今年一月預告月薪二十萬元以上的監督管理人員指定適用《勞基法》第八十四之一條責任制,預告後,勞動部衡盱各界意見,擬擴大到月薪十五萬元以上監督管理主管納入責任制,影響人數由原本的一點三萬多人增至三點八萬人。

勞動部法規會預訂下周五(十日)審查高薪監督主管適用責任制,因該案討論已久,在法規會審完之後,將正式公告實施。官員強調,月薪十五萬元以上,受雇、負責經營管理且對人事之晉用有決定權的主管才適用責任制。小主管、工程師即便月薪逾十五萬元以上,也不適用責任制。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謝倩蒨表示,原本採納歐洲商會意見訂二十萬,年初預告後,包括美國商會、中小企業等各界都有提建議,如很多中小企業反映公司內有監督主管,但月薪不到二十萬元,最後考量勞退最高級距是十五萬元,實務執行面上便於核對,於是採納美國商會的提案,將薪資下修至十五萬元。

謝倩蒨強調,月薪十五萬以上的監督管理人員,薪資標準採的是「經常性薪資」,不包含獎金、分紅、年終獎金等加給,一般認為,職場上高薪主管相對有議價空間,較能爭取勞動條件、約定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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