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從優 處罰從嚴 政院通過 揭弊者遭霸凌可求償

 |2019.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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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為鼓勵人民勇於揭發身邊的弊案,行政院院會昨天通過《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採「保護從優、處罰從重」原則,加強對揭弊者的工作保障、避免揭弊後遭職場霸凌,並對施以報復的機關或雇主從重處罰,讓揭弊者可以「安心吹哨」。

何謂弊案?草案列出犯刑法瀆職罪章、貪汙治罪條例之罪、包庇他人犯罪行為等,共八款情形;並以「有事實合理相信」涉及弊案,且須「具名」向受理揭弊機關提出檢舉,作為揭弊門檻。

對揭弊者保護部分,如果其他法律有更好的相關規定,就採取優於草案的作法;另為嚇阻對揭弊者的報復行為,其他法律對報復者有較重的處罰規定時,則從重處罰,且不同類型之行政罰可併罰。

為保護揭弊者工作權益,草案規定不得對揭弊者採取不利人事措施,包括免職、降調、減薪等等,否則公部門依公務員懲戒法等相關規定懲處,私部門可罰五萬到五百萬元;對揭弊者的保護措施,包括當事人可要求回復職務、回復原有工作條件與管理措施、補發工資及損害賠償等;故意揭露揭弊者身分而排擠或孤立的職場霸凌,揭弊者有權向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草案也減免揭弊者的法律責任,若因揭弊向受理機關陳述涉及國家機密、營業機密的內容,不須負洩密責任;揭弊者若是犯罪的正犯或共犯、符合證人保護法規定並出庭作證,可減輕或免除其刑;經法院判決免除其刑確定的揭弊者,申請再任公職時,得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限制。

法務部指出,草案也擴大揭弊者適用範圍,但考量內部人員與機關間法律關係多元,將「雇用」、「定作」、「委任」關係都納入保護;在工作權保障上,除揭弊者外,更擴大保護對象為準揭弊者,包含配合調查、擔任證人及拒絕參與弊案實施之人,均可享有工作權相關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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