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歷時近二十年、五次提出均流產,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昨天終於初審通過《文化基本法》草案,明定國家制定重大政策、法律及計畫有影響文化之虞時,各相關部會得於行政院文化會報提出文化影響分析報告;並明定國家應保障文化與藝術工作者的勞動權益;對從事文化藝術創作或保存工作有重要貢獻者,應給予尊崇、獎勵及必要的協助及支持。
委員會初審通過的草案將提報立法院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朝野黨團協商。文化部長鄭麗君表示,期待能在立法院這會期完成三讀。
《文化基本法》是根本、原則性的上位法規範。委員會初審通過的草案主要架構包括揭示文化的基本價值與原則、維護文化多樣性發展、明定人民文化權利與相應的國家義務、策訂文化政策基本方針、再造文化治理體系、健全文化事務與制度。
鄭麗君指出,這項立法工作彙整社會各界的意見,草案內容是相當完整的文化治理體系,從政策目的、思惟,「最重要從文化公民權出發」,明定權利的各個面向。
每4年開全國文化會議
國民黨立委陳學聖及民進黨立委陳亭妃、蔡培慧、李麗芬、吳思瑤等人都有提出草案版本併案審查,初審通過草案內容,主要採用行政院版本。關於文化治理,條文明定,文化部應每四年召開全國文化會議,研議全國文化發展事務;地方政府應建立人民參與文化政策的常設性機制,每四年召開地方文化發展會議,訂定地方文化發展計畫。
為協調及整合行政院各部會的文化事務,行政院應召開文化會報,由院長召集學者專家、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首長組成,針對國家文化發展方向、社會需求及區域發展,定期訂定國家文化發展計畫。國家制定重大政策、法律及計畫有影響文化之虞時,各相關部會得於行政院文化會報提出文化影響分析報告。
另為提升文化預算的效率,初審通過條文也明定,行政院各部會預算屬於文化支出者,應就資源配置及推動策略,納入文化會報協調整合。
盡速修正文藝獎助條例
初審通過的條文明定,文化與藝術工作者的生存權及工作權,應予以保障。對於立委主張文化與藝術工作者的保障與獎勵,「另以法律定之」,並通過附帶決議,為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勞動權益,請文化部盡速修正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並盤點藝文工作者相關保障法規,並與相關部會協商,於六個月內提出修法建議。
另外,初審通過條文也明定,國家應促進文化經濟的振興,致力以文化厚實經濟發展的基礎,並訂定相關獎勵、補助、投資、租稅優惠與其他振興政策及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