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評會代表 折衷處理

 |201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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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教育委員會昨天逐條審查教師法修正草案,全國教育產業工會聚集立法院抗議,高喊拒絕霸凌老師,反對抹黑教師「師師相護」。圖/蘇健忠

【本報台北訊】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昨初審《教師法》修正案,其中最受關注的條文「教評會教師代表比例」,決議採「折衷」處理,教評會教師代表比率根據不適任教師樣態進行區隔。處理性平或體罰霸凌的不適任教師時,應增聘校外委員且教師代表比率修正為少於二分之一。處理教學不力案例時,則維持現行規定,維持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尊重教師專業。

現行條文規定,教師評審委員會組成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未兼行政或董事的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行政院版修正條文則修正為處理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案件時,學校應另行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委員,使未兼行政或董事的教師代表人數少於二分之一,引起教師團體和家長團體「對撞」。

目前修法將不適任教師分成「涉及性平案件」、「身心傷害(體罰、霸凌等)」、「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其他」四類。

經朝野立委和教育部討論後,最後初審通過版本。處理涉及性平和體罰霸凌的不適任教師時,維持教育部昨天討論版條文,學校應另行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委員,至未兼行政或董事的教師代表人數少於二分之一為止。處理教學不力和其他不適任教師時,維持現行規定,教評會教師代表比例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

若涉性平及體罰霸凌案件,因為教評會必須聘請外部專家學者代表,因此不用再送專審會審議,但應經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二分之一以上通過,予以解聘;涉其他案件,則是經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予以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或是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教育部長潘文忠表示,處理教學不力案例時,將會啟動專審會機制,「讓教學表現回歸專業審議,而不是由行政處理」,將來訂定子法時,也會以此基礎,邀集相關單位研訂,以達客觀公正。教育部長潘文忠表示,教育部研擬教師法時,是希望對不適任教師能有客觀、有效、專業的處理。潘強調,針對不適任教師的淘汰機制所做的修法,是因為社會有高度共識,希望不適任教師的處理要有具體明確措施,對於多數認真教學的老師沒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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