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名人代言廣告產品的爭議不斷,但現行法制並無相關處罰規範。行政院消保會與公平會、衛生署、法務部、通訊傳播委員會等單位會商後,決定援引行政罰法上的「共同違反義務行為」規定,比照廣告主處以五萬到二千五百萬元的罰鍰。
行政院消保會消保官組長劉清芳指出,在跨部會會議中,法務部同意可援引行政罰法第十四條「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若代言人在廣告中宣稱自己的使用經驗,就必須負責。而食品、藥物、化妝品、健康食品,則由衛生署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等相關法令裁罰。
劉清芳表示,廣告代言名人若只是介紹產品,可視為表演;但若提到自身試用,就算是見證。若廣告本身內容介於「介紹」與「見證」兩者間模糊地帶,消保會建議在廣告上加註「非實證」,以避免負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