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羅開了家小說漫畫出租店,為了讓顧客上門可以有一個悠閒的環境閱讀,阿羅都會播放些鋼琴曲或管絃樂的CD來增加店內的氣氛。阿羅如此之經營方式,也獲得了客戶好評,但卻引起了唱片公司的注意,向警方報案,控告阿羅侵害著作權,並向阿羅要求支付報酬,試問唱片公司的聲請有無理由?
一、阿羅公開播放CD的行為,可能構成侵害屬於著作財產權內容之一的「公開演出權」(參照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說明如下:
(一)「公開演出」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之規定,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又依同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眾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因此,阿羅的漫畫出租店屬於公眾場所;而阿羅藉CD播放音樂著作之內容,即屬前揭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所指以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之公開演出行為。
(二)本案例中阿羅因為係基於營利商業之目的而使用該著作,故阿羅並不符合著作之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倘若阿羅未經唱片公司授權使用該著作,則將構成對著作權之侵害,阿羅應該對唱片公司負以下責任:
1.刑事責任:依著作權法九十二條規定,阿羅可能將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不過,本條之罪屬於告訴乃論,故阿羅還有可能與唱片公司和解,促請其撤回告訴。
2.民事責任:依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
二、綜上所陳,阿羅因一時不慎,不但構成侵害著作權,還可能負擔相關的民刑事責任,各位讀者應該要引以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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