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版〈修訂罷工預告期,維護旅客權益〉文章,建議立法院借鏡其他國家做法,訂定罷工活動的合理預告期,讓消費大眾、旅行業者與航空公司及早因應,個人贊同。
外界質疑訂預告期,可能降低勞工談判籌碼,或讓資方謀求對策敷衍。然不知,勞資爭議,不論潛在性或隱藏性,都有待雙方研商解決,和平協商或進行罷工抗議,只是過程不同而已。
重要的是,公共運輸或其他公益為主的行業,都是以服務不特定的廣大民眾為目的,當然要以公共利益為最優先考量。
為了確保疏運順暢,降低交通不便的衝擊,除了訂定合理預告期,也有必要增訂「重要年節及一定日數的連假期間,禁止從事罷工活動」,合情合理,應會獲得多數民眾的認同。
竹心(台北市/自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