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基本法拍板 建構公媒體系

 |2019.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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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行政院會昨天通過《文化基本法》草案,規定人民享有選擇語言進行表達、溝通、傳播及創作的權利,各固有族群的自然語言與台灣手語,國家應定為國家語言;國家應訂定文化傳播政策,提供多元文化的傳播內容,維護多元意見表達,保障國民知的權利;國家應建構公共媒體體系,提供公共媒體服務。

為保障公共媒體自主性,草案規定國家應編列預算提供穩定與充足財源,促進公共媒體發展及其他健全傳播文化事項。文化部應設置「文化發展基金」,辦理文化發展及公共媒體等相關事項。至於相關的《公共媒體法》草案,文化部已送至行政院審查中。

草案也規定,人民享有創作活動成果所獲得精神與財產上的權利及利益,國家應保護創作者的權利;人民享有參與文化政策及法規制定的權利;各級政府應建立博物館典藏制度、建立圖書館典藏與營運制度;文化與藝術工作者的生存權及工作權,應予保障。

草案並規定,各級政府應寬列文化預算,保障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文化資源;但國家以文化預算對人民、團體或法人進行獎勵、補助、委託或其他捐助措施時,應落實「臂距原則」,尊重文化表現的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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