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未迴避利益 可罰5千萬

 |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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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行政院會昨通過《銀行法》修正草案,要求銀行負責人應恪守「競業禁止」的基本盡職條件;若違反兼職限制及利益衝突之禁止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調整,無正當理由屆期未調整者,應予解任。

這項修正草案也新增條文強化我國防制洗錢的國際合作,以及強化金融監理,並全面檢視罰鍰上限,參考德國、日本立法例及我國銀行規模,將最高罰鍰調高至五千萬元,以嚇阻違法,但為求寬嚴並濟,也增訂情節輕微者得免予處罰。

也就是說,現行銀行法對於銀行的處罰,最高罰度為一千萬元,修正草案均提高為五千萬元,但考量銀行規模差異甚大,最低罰度維持不變,以增加裁量空間。至於受罰人為自然人者,原則上維持原罰度。修正草案也整併負責人違法兼職、銀行削價競爭及調整違反中央銀行選擇性信用管制規定的相關罰則。

此外,修正草案也增訂違反信用卡業務相關管理辦法的處罰,以及明定經營信用卡業務機構得為受罰對象。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王立群解釋,目前國內信用卡大多為銀行發行,但也有少數如永旺、JCB等業者,非屬銀行卻經營信用卡業務,成為法令規範的漏網之魚,修正草案也納入規範。其他修正重點包括把按「日」連續處罰規定,修正為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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