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演藝團體輔導規則 2月上路

 |200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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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台北市演藝團體輔導管理規則」二月上路,音樂、舞蹈、戲劇等演藝團體屬於非營利組織,未來可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娛樂稅,台北市預計有二千多個團體受惠。
台北市文化局表示,舞台上的音樂、舞蹈、戲劇演出,究竟是否為營利行為?長期以來一直困擾表演單位和藝術經紀公司,為了根本解決定位不清的問題,北市二月將公布「台北市演藝團體輔導管理規則」,明定其為非營利組織,將可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娛樂稅,還可開立捐贈收據,對北市表演團體是一大福音。
文化局表示,全台灣有一半以上的演藝團體都設在台北市,北市約有二千多家,但是約有百分之九十九都不賺錢,為了促進文化產業蓬勃發展,幫助他們減輕課稅的負擔。
新法明定演藝團體的收入,除支付表演活動費用外,不得有分配盈餘行為,團體解散後,剩餘財產也應歸屬非營利演藝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以確立其非營利組織特質。
文化局表示,演藝團體可以在新法公布後,半年內到文化局重新申請登記證,必須提創設宗旨、目的、年度計畫及預決算送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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