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色情物品 持有就要罰

吳亭秀 |2007.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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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吳亭秀台北報導】立法院會昨天通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未來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色情圖片、影帶、光碟等其他物品者,分兩階段處罰,第一次被查獲者,要接受二小時至十小時輔導教育,再犯被查獲者,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物品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皆予沒收。

兒童色情圖片影帶網路流傳嚴重,不僅易造成兒童身心傷害,也易遭不肖份子利用,誘拐兒童犯案圖利;黃淑瑛等四十九位立委提案認為,兒童色情在國際上被視為一種「嚴重的兒童性剝削」,處罰持有兒童色情產品已是國際共識與潮流,可避免淪為孌童症者引誘兒童的工具,為保障兒童及少年免於被性剝削,應跟進歐盟等國作法,提案增列持有兒童色情物品者處罰規定。

草案增訂,散佈、播送、販賣或公然陳列兒童色情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二百萬元;至於持有兒童色情物品的正當理由,修正條文參考加拿大與荷蘭的相關立法,限縮在以科學、教育、醫療為正當持有的理由,以保障兒童免於性剝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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