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領固定薪水的民眾最關心的是有沒有節稅的空間?根據所得稅法規定,只要符合下列四種情況,是屬合法節稅的範圍。分別為,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雖然屬於薪資所得必須課稅,但是子女的獎學金如果是以在校的學業和操行成績,而達到特定標準為獲取條件者,是可以免稅的。
另外,受薪階級除了每月固定本薪以外,例如按月一千八百元以內的伙食津貼、公司旅遊、員工制服、慶生活動,乃至於公司配用車輛、提供住處等公司福利部分,可不列入員工薪資所得。
加班費免稅所得依規定,機關團體員工,標準支領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根據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所修正後的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公私營事業員工「其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因此,不論男性或者是女性員工,如依前述規定標準所支領的加班費,是可以免納所得稅。而且,這部分免納所得稅也包括了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的目的,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所領的額外加班費,加班時數可以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之工作總時數」內計算。
如果前述三種狀況節稅方式,都不符合,也可依個人薪資所得以及全戶的薪資所得作為另種節稅的考量。例如子女年屆二十歲或家中其他扶養親屬有薪資所得時,不妨將該親屬的所得額與可扣除的各項扣除額合計數,試算一下,再來決定是否由其單獨申報,以達到另一種節稅的效果。也就是說,如家中某一單身成員年所得高於十九萬三千元,依規定必須報稅的門檻。但因該家庭的全戶年所得總額卻低於四十三萬八千元以下,這時即不必由其單獨申報,改以全戶申報方式,來達成合法節稅的目的。(俞振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