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賄案 張榮味判8年定讞

 |20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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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前雲林縣長張榮味被控藉焚化廠興建案,向業者索賄三千萬元,更四審判刑八年,褫奪公權四年。最高法院昨天駁回上訴,張須入監服刑,最高法院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張榮味得知判決後表示,這是莫須有的罪名,原本有自信司法會還他清白,但因選舉引來政治力的介入,「遇到了」,只能坦然面對。

雲林地方檢察署偵辦三十三億元林內鄉焚化廠弊案,二○○四年搜索雲林縣政府,查緝當時的雲林縣長張榮味。

張榮味一度畏罪潛逃被通緝,檢察官偵結起訴張榮味,求處無期徒刑。雲林地方法院一審依貪汙治罪條例,判處張榮味十四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七年。

二審及更一審認定證據不足,改判張榮味無罪;更二審、更三審改認定張榮味索賄,判刑九年;更四審也認定張索賄,但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減刑,改判八年。最高法院昨天駁回上訴定讞,全案纏訟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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