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懲處網路假消息 限制言論自由 或維護公共安寧?

柳金財 |2018.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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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民進黨籍立委共同提案,擬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之議,仁智互見,各有所立論。在蔡總統施政滿意度僅約三成、不信任度約六成以上,且社會瀰漫「綠色恐怖」氛圍,這樣修法恐會被誤解為限制言論自由。

由於現代網路資訊及社群媒體的快速傳遞,導致公民社會及網路世界被「假新聞」與「假消息」所充斥,意圖影響公眾視聽、社會安寧、公共秩序與穩定。然這些散布「假資訊」不就等於「散布謠言」嗎?還是不一樣呢?前述所增加條件不就是「散布謠言」之內涵與範疇嗎?如果屬於同範疇,何須重新修法多此一舉呢?既有法律其實已經涵蓋在裡面,這些語詞在某種程度上皆是一種「不確定性法律概念」,也涉及法律專業、具體案情、個人權利及公共利益之認定。

關於假新聞、假消息意圖影響公共安寧秩序之處分,相關法律規定已屬相當完備,例如《選罷法》規定「意圖使人不當選罪」,即處罰散布謠言行為;《陸海空軍刑法》規定「散布軍事謠言罪」;《傳染病防治法》、《氣象法》訂有高額的行政罰鍰。若涉及公然侮辱、毀謗,可援引適用《刑法》。上述法律涉及「公共利益」之保護,各該主管機關應更具專業與能力來認定假新聞或假消息。

政府因具公權力,若強行介入監看或認定網路謠言和假新聞之發表,往往會導致政府擴權不當干涉言論自由之批評。

若政府動輒以公共利益為由,干涉公民言論尺度,並不符合憲法中比例原則。政府為排除網路謠言和假新聞之危害,反而被質疑有擴大法律適用之虞;同時若在賦予治安機關過大行政裁量權,就可能招致政黨、公眾質疑為箝制言論自由。兩相對照,這對政府形象塑造未萌其利,已先受其害,甚至被標籤化攻訐為警察國家,對自許為人權立國、追求言論自由為職志之政黨形象,實有所傷害。

在非成熟理性的公民社會中,往往因耳語、謠言充斥,造成人與人間誤解、緊張,激化社會對立、衝突,造成犯罪率增加,導致社會陷於分裂與敵對狀態。當政府公信力嚴重不足時,這顯示其權力合法性基礎及施政正當性已面臨挑戰。即使政府對假新聞、假消息加以澄清及嚴處,但其成效卻十分有限。當政府公信力被質疑,就會產生一種「塔西佗效應」,即不被信任政府即使「說真話」、立意良善,也會被認為是「說假話」、居心叵測。換言之,民進黨立委雖為維護社會安寧,其立意良善;然現行法律既然足以適用,在其充分掌握立法院絕對多數席次若要強行修法,恐怕將被攻訐為限制言論自由。

柳金財(宜蘭縣/佛光大學公共事務學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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