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為強化國內資通安全,立法院昨三讀「資通安全管理法」,明文規定未來公務機關應設置資通安全長,負責推動及監督機關內資通安全相關事務;另外,經行政院核定關鍵基礎建設提供者應訂定、實施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同時若未依規定通報資通安全事件,最高可罰五百萬元。而日前引發爭議的「行政調查權」條文則予以刪除。資通安全管理法明確規範三大類,包括公務機關、公營事業與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以及包含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的特定非公務機關。其中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涵蓋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能源、水資源、通訊傳播、交通、銀行與金融、緊急救援與醫院,和高科技園區八大領域。
未來行政院必須徵詢相關機關、民間團體、專家學者後,才能指定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要求負責資安維護義務,相關名單須由行政院核定,並給予書面告知及公告,同時送立法院備查。
危老建築重建 融資鬆綁
為加速全國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更新,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修正草案,放寬商業銀行放款總額上限,得不受「銀行法」的放款融資比率限制,有利於銀行提供危老建築重建計畫的相關融資。
不過,增訂條文也明文規定,為兼顧金融機構流動性風險,金融主管機關在必要時,有權規定商業銀行放款的最高額度。
我國天災頻繁,都市內危險及老舊建築物林立,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郭正亮等十八位立委參考「促進民間公共建設法」,以及「都市更新條例」最新修正版本,得排除銀行法的立法例子提出修法。這條增訂條文於三月二十八日由內政委員會通過初審,並在昨日三讀通過,開放商業銀行為提供參與重建計畫的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起造人籌措經主管機關核准的重建計畫所需資金而辦理的放款,得不受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二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