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高雄訊】高雄陳媽媽日前因小孩假性近視,由某眼科診所醫師開給藥水,回家點藥時,發現藥水瓶上有效期限標示為「200701」,她當場嚇傻「怎過期十一年?」經藥師解釋才知是格式不同造成誤會,但她質疑為何不當場告知,讓患者虛驚一場。
陳媽媽表示,她以為拿到過期藥水,憤而回診所理論,藥師說明是該日本廠牌藥水的標示格式與台灣不同,保存期限的「年」僅秀出西元年分後二碼,所以正確期限應是二○二○年七月一日。該診所說,特定廠牌日期標示的確容易讓人誤會,但少有患者詢問。
陳媽媽認為,台灣習慣使用的有效期限是由左而右標示年、月、日,如果進口藥品的標示格式跟台灣不同,就不該被動等病患來問,而應先告知病人如何判讀,衛政機關也須規範藥品統一標示日期格式,否則易引發無謂恐慌。
高雄市衛生局藥政科科長郭垂香說,國內不少歐美、日本進口用藥,因目前進口藥品不得更改包裝,若該診所藥水有效期限易引發病患誤會,應在診所內另貼公告說明,讓領藥民眾安心。
高雄市立大同醫院藥局主任張秀美表示,目前醫療院所使用藥品雖經藥品查驗登記審查合格,但保存期限的日期標示格式不盡相同,不只常有病患回來詢問,有時連藥師配藥時都要再次確認。
張秀美說,衛福部今年三月已發文給藥廠及供藥商,要求日期標示應將西元年分四碼全數露出;若日期標示為由右至左,也應在藥品外盒上加註標示法,未來日期標示引發誤解的情況應會大為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