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大法官會議前天針對聲請前瞻基礎建設條例釋憲的立委之一未參與投票,連署人數因此不足而從程序上不受理此一釋憲案,前大法官蘇永欽直言,立委「行使職權」不是像小學生點名,以沒參與表決就被剔除,不僅牴觸過去大法官解釋見解,更是開倒車,不能這樣限縮,實在沒有道理。
蘇永欽指出,司法院大法官案件審理法讓立委有聲請釋憲權,是參考德國法制,這項制度本來就是在保護少數,且在法律可能違憲情況下,讓代表民意的國會議員有權可聲請釋憲,不用等人民打官司輸了再來亡羊補牢。過去大法官會議也曾多次就立委聲請人數是否符合有過多次辯論,以大法官釋字三四二號解釋為例,在解釋理由中便引用美、日、德等國的聯邦最高法院及憲法法院見解,認為有關議事進行及紀律等事項,均屬議會自律之範圍,不應由司法介入審查。
蘇永欽指出,德國聯邦國會當初審武器法時,國會議員總數雖有六百多人,但到場表決只有數十名議員,有人因此認為違憲而提告,德國憲法法院認為議員審查法案等,主要以黨團意見為主,事先若未經黨團協商,也不會通過。憲法法院指出,法律在審議過程中曾經不同黨派之議員參與協商,提付表決時又無基本爭議,表決時,不論出席人數如何,對決議效力不生影響。
此外,有前大法官指出,在關於戶籍法增訂身分證應否按捺指紋的大法官釋字六○三號解釋過程中,當時為此案聲請釋憲的蔡英文、賴清德等立委們與當時行政部門就大法官應不應受理、是否屬於立委職權等問題,在言詞辯論庭上就有諸多辯論,大法官們討論時,也有諸多辯論。
當時有立委在戶籍法修法表決時投贊成票,事後又連署聲請釋憲,有大法官質疑前後立場不一、應予以剔除;當時的大法官許宗力與曾有田大法官合寫的協同意見書中直指:「本院大法官歷來審查立委釋憲聲請之適法性,都只計算連署人數是否超過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至於參與連署者投贊成票或反對票,並不過問。」
相較之下,前天大法官以高金素梅立委未參與投票即予剔除、從程序上不受理的新見解,不只與過去的大法官解釋相牴觸,是否理解國會自律、國會生態,都引起法界不少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