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私立大學二年級學生數月未上課,家長接到成績單發現全掛零,才知孩子沒上課,不滿學校沒通知、未盡監督責任,提出求償。校方認為,學生年滿二十歲,有自主能力,已辦休學,考試成績不好,曾寄通知提醒家長,老師也曾與學生面談。
學生連續數月蹺課,應有跡可循,家長完全不知,似乎有查察及關懷上缺漏。況且大學生多具有辨別是非對錯的認知能力,對自己行為負責,亦屬必然,若將沒理由的蹺課全怪罪校方,有失公允。
只是家長繳學費,學生到校上課,校方提供良好教育,讓學生順利通過考試,獲取學位,是連貫的密切關係,學校發現學生多日未上課,即應啟動相關通報機制,讓家長知悉,也避免學生外面逾矩或不法行為,甚至做出其他憾事。
對於影響家長及學生權益重大事項,若僅形式上通知,未進一步與家長確認,也有檢討必要。
高之申(新北市/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