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楊靜雯整理
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案例:
王太太住在四層公寓的二樓,一樓為隔壁宮廟廟公的住家。近期住戶發現,公寓的防火巷被宮廟的機車及其他物品堆放占用,並經查詢確認,防火巷土地所有權為四層住戶共有。住戶因此向廟公反應要求改善,但對方態度消極也不願參與協商討論,僅表示自己也是土地所有權的共有者之一。請問,王太太及其他住戶可作何主張?
林明侖律師詳解:
按民法第767條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821條亦規定:「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因此,若隔壁宮廟或香客隨意停放機車、堆放雜物,屬於無權占用王太太及其他住戶的所有物,可以本於所有權請求排除侵害。
又根據實務見解,如共有人不顧其他共有人之利益而就共有物任意使用收益,仍屬侵害其他共有人之權利。因此,如隔壁宮廟廟公也在防火巷隨意停放機車或堆放雜物,雖然廟公也是共有權人之一,但王太太及其他住戶亦可依法請求排除侵害。
此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2款規定,防火巷弄不得做為約定專用部分,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也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因此,宮廟廟公依法亦不得妨礙防火巷弄出入,如有違反,得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
另外,因防火巷弄遭占用情形屢見不鮮,各地政府紛紛訂定規範加以管制。如台北市政府即規定,可將防火巷堆置物品移至無妨礙防火避難區域並公告招領;或是由都發局公告7天,無人認領者視同廢棄物,由環保局清運。也可請台北市都發局在防火巷弄設置禁止停車告示,若有違規,可開罰4萬元至10萬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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