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應以蓄意 殺人罪究責

潘秋丰(屏東縣/國立嘉義大學中文系碩士班) |2018.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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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秋丰(屏東縣/國立嘉義大學中文系碩士班)

台灣酒駕防不勝防,連續犯行者亦不在少數,除了法律未能積極遏止之外,更凸顯這些人對生命的不重視,喪失了自我反省的能力,對於酒駕肇事者的責任與約束,我們不能姑息,其造成的傷亡已是有目共睹,不能僅僅於罰錢了事,而應該將之視為蓄意殺人來處理。這樣才能嚇阻酒駕。

理由如下:其一、酒駕者本身應當了解酒後不能開車這一件事情,但往往黃湯下肚之後就拋諸腦後。其二、酒駕肇事的當下,都是嚴重的傷害事故,致死率非常高。其三、連續酒駕者更是不可輕放,此種行為已是不把他人生命當作同等價值來看待。

以上三個理由,並非筆者恣意採取以暴制暴的手段來處罰肇事者,而是站在人性的高度,來反省酒駕者的責任與法律制度的完善性,三個理由都圍繞在對生命價值核心的重視,只是當事人願不願意要求自己做到而已。

孟子曾有一個比喻,他說:一個人如果遺失了自己的雞與狗,都曉得把牠們找回來,而一個人放失掉的良心,卻不能夠找回來嗎?孟子的意思在於提醒我們,要時時刻刻堅守自己的道德良知,這些肇事者正如孟子所批評的,是一個放棄良知又不積極尋找的人,這樣的人格是有問題的。

在喝酒之前,人還清醒的時候,就要約束自己不要酒後開車,肇事後的理由,都是不能成立的,因是這是可以避免的,當不去避免而故意使之發生,不就是一種「蓄意」行為嗎?

筆者想起孔子的學生顏回,孔子說他:「不貳過。」表示顏回對於自己的過錯極力要求自己不再重犯。

對照今日,酒駕橫行,正是不對自己的過錯進行反省與改正,不斷地使自己往欲望的深淵掉落,假如能從這些人性尊嚴的面向思考,司法舉措應可以更符合社會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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