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楊靜雯整理
法律行為必須以行為人具有「意思能力」為前提,也就是對事物有「正常識別」和「能預見其行為可能發生何種效果」的能力,也就是自然人基於自己的意思,獨力從事法律行為,並能取得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即稱為「行為能力」。根據我國民法規定,具有完全行為能力者有兩類:一、滿二十歲的成年人。二、未成年人已結婚者。
案例:
某餐飲業老闆應徵工讀生,要求應徵者必須簽訂工作契約,且明定上班時間若遲到十分鐘則扣半天薪水。請問,今年十八歲的小名能否獨自簽立契約?此種扣薪規定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林明侖律師詳解: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未滿十八歲之人受雇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至於滿十八歲的人受雇者,法律並未強制規定雇主需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不過嚴格說起來,民法第十二條規定,滿二十歲才是成年人,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而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所訂立之契約,屬於「效力未定」的法律行為。
因此本案例中,小名受雇時雖然不必提出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但為免小名法定代理人事後不承認契約效力起爭議,最好還是能夠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書等文件。
另外,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在工讀生的情形,雇主原則上應該按實際工讀時數發給薪資;也就是說,如果工讀生遲到,雇主就遲到時間可以不計薪,但其餘工作時間仍應依法給付工資。舉例而言,工讀時薪如果為一百五十元,遲到十分鐘只能扣二十五元(150÷60分鐘×10分鐘)。
本案例中,工作契約明文約定遲到十分鐘要扣半天薪水,顯然與勞基法規定不符。就算雇主可舉證證明工作契約有效(有小名法定代理人同意),這樣的約定頂多被認為屬於違約金的約定,依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過高的違約金可以依情況酌減。因此,本案例中工作契約所訂之扣薪約定,很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或得予酌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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