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俗稱金融監理沙盒的《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明定金管會核准辦理創新實驗期間以一年為限,可延長一次,最長不超過六個月,若涉及修法則不限,創新實驗期間不得逾三年。
完成立法後,台灣成為繼英國、新加坡、澳洲及香港後,第五個實施監理沙盒制度的國家,也是全球首個擁有監理沙盒機制專法的國家。
三讀條文明定,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創新實驗期間,以一年為限,但創新實驗期間屆滿一個月前,可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若創新實驗內容涉及應修正法律,延長不以一次為限,全部創新實驗期間不得超過三年。
為讓申請實驗金融創新的業者有更長的時間驗證,我國制定最長三年的實驗期間,更超過英國的三至六個月、新加坡六至九個月,及澳洲的十二個月,是目前全球最長的實驗期間。
三讀條文也明定,未來自然人、獨資或合夥事業及法人都可向金管會申請進行創新實驗,包括以科技創新或經營模式創新方式,從事金融業務。主管機關接獲申請後,要召開審查會議,並在六十天內完成審查。
不過,國民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認為,專家學者比例應超過半數,民進黨團則主張外部專家、學者不能低於三分之一,但也不能超過審查會議成員半數。條文在院會經表決後,通過民進黨團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