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衛福部食藥署昨天公告明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中「情節重大認定原則」,只要是逾期食品、農藥、輻射殘留違規等食安事件,若是違規產品的銷售額超過一千萬元以上,可勒令業者停業;銷售額若超過三千萬以上,可勒令歇業或廢止公司工廠登記,公告後,各衛生單位即可依循此認定原則進行裁處。
食藥署昨天公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及第十六條情節重大認定原則」,食藥署北區管理中心簡任技正蕭惠文表示,過去《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並未明確解釋何謂「情節重大」,食藥署依照行政程序,昨天將認定原則明確定義,並正式對外公告。
蕭惠文表示,情節重大者的適用範圍,包含摻偽假冒、使用逾期原料、農藥、輻射殘留、瘦肉精超標等情況,只要是這類的業者違反規定,而且違規的產品價值超過一千萬元以上,衛生單位即可視為「情節重大者」,得以即刻勒令業者停業。
先前被視為情節重大並勒令停業的案例,有蝦味先使用逾期原料,其裕榮公司勒令停業達半年以上、遠東油脂生產的乳瑪琳也是使用逾期原料,遭停業三個月,蕭惠文表示,光是今年就有十一件,因情節重大被勒令停業的業者。
若是違規產品的價值超過三千萬元以上,不僅可以立即勒令歇業,還可廢止公司工廠登記或食品業登錄等,蕭惠文表示,只要遭到廢止食品業登錄的業者,一年內不得再重新登錄。
蕭惠文表示,情節重大者的認定,這次還訂出八大依據,違法者過往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次數、故意或過失的違法行為、違法者的智識程度、違法產品之流通數量、流通範圍及銷售金額、違法行為持續的期間、違法所得利益、違法行為致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上的損害程度、違法情事發生後,受處分者防堵危險或損害的態度及作為,都是能作為裁處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