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大翻修 股利1年可發2次

 |2017.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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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研議一年多,近年最大幅度翻修的公司法,終在昨天行政立法政策協調會報拍板。有關股王條款,草案規定公司可一年分派兩次盈餘,期中分派現金股利由董事會決議即可,不需經股東會決議;洗錢防制部分,公司須申報實質受益人資料,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限期未改最高罰五百萬元,情節重大得廢止公司登記。

政院副發言人張秀禎會後說明,此次修法八大重點包括友善創新創業環境、強化公司治理、增加企業經營彈性、保障股東權益、數位化與無紙化、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讓閉鎖性公司經營更具彈性,及新增洗錢防制條文,草案預計在周四行政院會通過後送立法院審議。

針對外界所謂的股王條款部分,草案中明定,公司可發行無票面金額股(股票上不載明每股金額),便利新創事業吸引早期資金;公司可一年分派兩次盈餘,期中分派現金股利由董事會決議即可,不需經股東會決議。

此次新增洗錢防制條文,規定公司應於每月十五日,將實質受益人資料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資訊平台。但符合一定條件之公司不適用。

實質受益人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資料不實,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通知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代表公司之董事五萬元以上至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限期未改正者,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公司登記。另為避免無記名股票變成洗錢工具,廢除無記名股票。

針對以往董事長若拒不召開董事會,草案明定,過半數董事可自行召開,另規定公開發行公司皆須設置公司治理人員,對董事提出法制及良善治理的諮詢意見。此外;股東提名董事人選不需經董事會審查,以免候選人被公司不當剔除。

為增加企業經營彈性,讓員工獎勵工具更具彈性,草案明定,集團內盈餘皆可發放給母公司或子公司員工,便利企業人才調動;考量許多新創公司會採用閉鎖性公司形式,草案明定給予彈性,包括一年可按季發放盈餘,董監事選舉也不強制採累積投票制,公司自行決定選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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