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 (楊靜雯整理)
案例:
許媽媽今年八十歲,癌末,半年內多次住院治療,希望可以提前規畫遺產。許媽媽的丈夫已經離世,留有兩間房子。長子與長媳離婚後,長年在東南亞工作,也已另組家庭,對於家裡的狀況完全不聞不問,近一兩年甚至完全失去聯繫,許媽媽的生活多仰賴長媳的照顧與二兒子經濟上的支應。因此,許媽媽希望透過與長子斷絕親子關係,再以預立遺囑的方式,把部分遺產直接歸到長媳名下。
請問,斷絕親子關係在法律上是否有效?長媳是否可透過「特留分」的方式分得遺產?
黃于珊律師詳解:
親生父母與子女的親屬關是基於血緣形成的,因出生而產生,因死亡而消滅,因此無法透過法律或其他手段加以解除;但如果是透過收養所形成的親子關係,則可以透過終止收養來解除親子關係。因此,本案中除非長子是領養的,否則許媽媽無法和他斷絕親子關係。
然而,親生父母與子女的親屬關係,雖無法透過法律手段加以解除,但子女對父母遺產的繼承權,卻非毫無限制。如果繼承人(子女)故意致被繼承人(父母)或應繼承人(其他子女)於死,或雖未致死但因而受刑之宣告,或詐欺、脅迫被繼承人有關遺囑之事項、偽造被繼承人之遺囑,或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者,還是會喪失繼承權;而我國法院向來認為,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即屬前述「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情事」。因此本案中,許媽媽長子對家裡的狀況完全不聞不問,應屬「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情事」,所以許媽媽只要在遺囑中表明不讓長子繼承遺產,長子就會「徹底」喪失遺產繼承權。
此外,「特留分」是法律對繼承人的最低保障,因此只有繼承人才能有享有特留分的保障;而我國民法規定的遺產繼承人,除被繼承人的配偶外,依序為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及祖父母。因此本案中,許媽媽的法定繼承人,只有她的兩個孩子,並不包含媳婦或前媳婦,長媳無法透過特留分的方式分得遺產。但是,許媽媽還是可以透過預立遺囑的方式,不讓長子繼承遺產,並將部分遺產贈與長媳。只是要注意,許媽媽贈與給長媳的遺產,不能侵害次子的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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