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未來完成三讀後,將以行政法人方式成立國家都更中心,協助推動社會住宅與公辦都更業務。
初審條文明定該中心設置董事十一至十五人,政府機關代表不得超過總人數二分之一;董事會兩個月開會一次,並規範董事、監事及董事長之配偶及三等親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中心職務。此外,中心進用人員不具公務員身分。
內政部政務次長花敬群說,由政府部門成立的專業機構可讓民間推動都更的量能更大,這是重大的突破。
為協助政府辦理都市更新,初審條文也明訂,中心執行業務的現金盈餘超過一百五十億元時,得適度提撥給中央都市更新、住宅及新市鎮開發等相關營建基金,挹注政府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