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髮族法律專欄 不堪配偶精神虐待可否請求強制送醫或判決離婚?

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 (楊靜雯整理) |2017.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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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 (楊靜雯整理)

案例:

王太太已經七十多歲,長期對配偶有肢體暴力及辱罵的狀況,也曾詢問過心理衛生單位,認為她可能有憂鬱及躁鬱的可能。但因為王太太很抗拒看醫生,因此沒有確切的診斷證明,加上沒有自傷或傷人的紀錄,不符合強制送醫的標準。但長期的語言暴力,對王伯伯來說是很大的精神負荷。

請問,有沒有辦法透過法律途徑強制送王太太到醫院進行診斷跟治療?如果王伯伯選擇結束婚姻,此一精神暴力的狀態,是否構成離婚的要件?如果沒有任何醫療診斷,王伯伯該如何證明已不堪精神虐待的事實?

賴淑玲律師詳解:

家有精神病患,對同住的家屬而言,往往是非常沉重的負擔,尤其當病人本身沒有「病識感」,拒絕就醫或是就醫後不配合用藥,一旦病情發作,常常讓家人人仰馬翻、疲累不堪;若是屬於攻擊型的病人,更可能會受到病人暴力相向。

由於王太太沒有自傷或傷人的緊急狀況,確實不符合「精神衛生法」中強制送醫的標準,如果王太太本人不配合就醫,在現行制度上,也沒有其他方法可以強制她接受診斷跟治療。至於如何處理王伯伯長期遭受王太太的肢體及語言暴力的問題,可以透過驗傷、錄音、目擊證人的證詞及報警方式,取得受暴的證明,再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並且在聲請事項中請求法院核發「處遇計畫」,命令王太太接受精神治療;只不過,如果王太太還是拒絕履行「處遇計畫」的內容時,法律只有事後處罰的規定,卻沒有辦法直接強制送醫。

如果王太太的病況一直不能改善,又不肯就醫,王伯伯在長期受暴的情況下,可以檢具前述的驗傷、錄音、人證及報警紀錄等證據,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不堪同居的虐待」,或同條文第二項「重大事由」的規定,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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