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修正 小吃店播放電視廣播不違法

 |201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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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今上午通過經濟部擬具的《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除明訂著作權人保護項目外,另因應國情及數位匯流,也放寬部分使用項目,未來遠距教學、銀髮族在公園使用個人設備唱歌跳舞,或是傳統小吃店內播放電視及廣播,都無侵權之虞。圖/資料照片

【本報台北訊】為建構優質的著作權保護環境,行政院院會今上午通過經濟部擬具的《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除明訂著作權人保護項目外,另因應國情及數位匯流,也放寬部分使用項目,未來遠距教學、銀髮族在公園使用個人設備唱歌跳舞,或是傳統小吃店內播放電視及廣播,都無侵權之虞。

此次草案新增「再公開傳達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局長洪淑敏解釋,未來營業場所透過網路及螢幕設備播放影片,必須向權利人取得再公開傳達權的同意或授權,像是運動酒吧、餐廳,透過電視銀幕轉播運動賽事,或是連接網路播放YouTube的隨選影片提供消費民眾觀賞等,就必須向相關電視台或播放平台取得權利授權。

不過,由於國情及本土風俗習慣,修法也提供更多彈性,增加3項例外「擴大教育使用目的合理性」、「非營利目的合理使用」、「家用設備合理使用」。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數位科技及網路發展迅速,為使我國著作權法能與時俱進,解決現行實務上著作利用的問題,本次修法主要在建構我國優質的著作權法制環境,提升著作權人的保護,有效遏止侵權,並能適度調和社會公益、激發創意,促進產業的發展,盼立法院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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