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 (楊靜雯整理)
案例:
七十歲的阿華有個弟弟阿源,離婚多年並育有一女。因為在傳統觀念中,香火須由兒子傳遞,因此阿源與阿華商量,希望阿華將現年四十歲的二兒子小昇過繼給他,阿源願意贈與小昇一塊土地,且一切生活方式皆無須改變,只期望小昇在他百日後將其牌位迎回供奉。
若阿華透過法律途徑將小昇過繼給阿源,且在遺囑中表明遺產由配偶、大兒子、小昇三人均分,而弟弟阿源也將遺產分配給女兒及小昇。請問在這樣的狀況下,小昇是否能夠領取兩份遺產?
賴瑩真律師詳解:
「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二條定有明文。社會上所謂的「過繼給別人」的意思,就是與自己的本生父母終止親子關係,並與他人締結親子關係,意即法律上的「收養」程序。
在本案例中,阿華的二兒子小昇由阿華的弟弟阿源收養,依民法相關規定,阿華和小昇之間基於親子關係所衍生的權利義務,包括繼承、扶養等等,均已停止,小昇變成阿源的兒子。但畢竟阿華與小昇仍存有多年的父子情感,阿華若想要分配若干遺產給他也在情理之中,只是小昇在法律上已經不是阿華的繼承人了,該如何讓他分配到遺產呢?
阿華除了可以在生前直接將財產贈與給小昇之外,也可以預立遺囑,表示死後要將遺產無償分配給小昇,即法律上所謂的「遺贈」,當被繼承人想把遺產分配給非繼承人的時候,就可以以遺贈的方式來處理。
至於阿華的弟弟阿源也想將遺產分配給小昇,可不可以呢?依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因此小昇過繼後就是阿源法律上名正言順的繼承人,當然有權利繼承阿源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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