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 (楊靜雯整理)
案例:
陳奶奶半夜因腹瀉嘔吐,家人陪同到醫院掛急診,等了許久遲遲沒有醫生來處理,直到兩小時過後才有護理人員前來關切,只是詢問狀況後又說要再等一陣子,結果陳奶奶突然呼吸困難並陷入昏迷,目前仍住在加護病房,家屬認為是醫院的疏失延誤治療所導致。
請問,此種狀況是否涉及醫療疏失?家屬要如何透過法律途徑獲得賠償?
賴淑玲律師詳解:
就一般案件而言,通常都是由原告負舉證責任,而舉證之所在,往往就是敗訴之所在。然而在醫療糾紛的法律訴訟中,因為醫療行為具有相當的專業性,醫病雙方在專業知識及證據掌握上並不對等,所以如果要求由病患或家屬去舉證證明醫院或醫護人員有何醫療疏失,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所以法院通常會減輕病患或家屬的舉證責任。
以本案件來說,陳奶奶在半夜因為腹瀉嘔吐到醫院掛急診,等了兩個小時後才有護理人員前來關切,但也沒有做任何處置,結果陳奶奶因呼吸困難昏迷,住進加護病房迄今。從表面過程來看,醫護人員對一個到院急診的病人,竟擱置在旁未做任何及時處置,且時間長達兩個小時,顯然難以符合社會對「急診」的合理期待。只要家屬能夠證明醫院確實在王奶奶到院掛號後兩個小時,都沒有做任何問診或基本處置,應該可認為已盡到對於「醫院延誤治療」的舉證責任。
只不過,醫療行為具有相當的專業性,導致王奶奶昏迷的原因,是否與這兩小時無人聞問有相當的因果關係,也未必盡然;而醫院方面也一定會極力撇清,強調王奶奶昏迷是突發狀況,或有其他不可預估、不可控制的因素所導致,而跟醫院延誤治療無關。在雙方各說各話的情況下,法院通常會將案件移送給醫審會做專業鑑定,再參照醫審會的鑑定結果做出法律上的判斷。如果判定醫院確實有醫療疏失,自然應該賠償王奶奶及家屬相關損失,包括醫療費用、照護費用、精神賠償等,均可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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