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 (楊靜雯整理)
案例:
林阿公在路上遇到推銷員推銷愛心義賣品,基於善心便掏腰包購買,金額高達上萬元。兒子得知後覺得父親受人欺騙,去找推銷員理論,但推銷員卻說這是義賣,收到的錢已全數捐出,就是不肯退錢。
請問:以做愛心為名義誆騙長輩要如何申訴?被騙的金額是否能全數取回?
黃于珊律師詳解:
我國刑法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即會構成「普通詐欺罪」。因此,當行為人有不法所有之意圖,故意傳遞與事實不符的資訊來詐騙被害人,使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而將其本人或第三人所有的金錢或財物進行交付,導致被害人或第三人的財產受損害,即可能構成詐欺。
本案中,這名推銷員具有不法取得林阿公金錢的意圖,故意謊稱他所販賣的商品都是愛心義賣,使林阿公誤以為這些商品都是義賣品而決定購買,並支付高達上萬元的金錢,導致林阿公的財產受損害。所以這名推銷員以愛心為名誆騙長輩的行為,即可能構成刑法的普通詐欺罪,林阿公可以去報警,並對該名推銷員提起詐欺罪的刑事告訴。
此外,我國民法也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也就是說,如果行為人是因為被契約相對人詐騙,才會簽訂這份契約的話,那他可以在發現被騙後的一年內,撤銷同意簽訂契約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林阿公是因為被推銷員詐騙,誤以為這些商品都是愛心義賣品,才會表示願意購買,進而與推銷員訂定買賣契約,並支付高達上萬元的價金;因此,當他回家經兒子告知被騙之後,即可主張他是被推銷員詐欺而為同意購買的意思表示,進而撤銷同意購買這些商品的意思表示,要求推銷員返還他所支付的價金,同時將他所購買的商品返還給推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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