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為了讓教師管教學生有所依循,不會動輒違法,八日公布「教師輔導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草案,其中有一項「移送其他相關人員或單位處理」,據說意思是將犯錯學生,分層送到學校學務處、獎懲會及校外的警察局。
個人堅決反對將犯錯學生送警,因為不但違反教育原理與精神,而且實務上也根本不可行,雖然全教會諮商輔導處長樂觀地表示,日後教師在輔導和管教學生時,就可以依循「先輔導,後管教,再後送」的機制,但是我還是認為這是愚蠢和卸責的作法,個人敢大膽預言,這項規定必定失敗。
學校是教育單位不是檢調機關,警察局更不是學校的附屬單位,警察更無以教育學理為基礎的管教知能與經驗,個人曾多次跟警察一起處理學生事務,也曾因學生偷竊到警局探視、具保,看到警察費力問案,並開導學生,心中有很深的感觸,畢竟學校教導學生與警察處理問題,無論認知、態度與技巧都天差地遠,把犯錯學生丟給警察,極可能出現反效果。
警察職司維護治安,目前國內治安工作繁複,民眾對警察的期待與要求日漸提高,警察壓力、勤務大增,能否有餘力處理犯錯學生,不無疑問;而且,學校是教育單位,學生再怎麼不受教,學校都要想盡辦法解決,絕不能將問題踢給警察。
此外,將犯錯學生送警還會衍生諸多問題,例如對學生心理是否會產生不良影響?若學校附近沒有警察局,或一個警察局附近有多所學校,要怎麼辦?送警的人力調配、安全問題,誰來負責?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領回學生、由誰領回?這些都不是輕易可解決的問題,學校有必要放棄自己的專業,卻製造更多的社會問題嗎?
台灣話諺語「魚凡魚,蝦凡蝦,水龜毋可摻田螺」,意思是一是一、二是二,不可混淆,也不能推委卸責,社會是分工的,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就讓學校的歸學校、警局的歸警局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