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崙法律會客室》詐欺婚約不具效力

【聯大法律事務所 劉昌崙律師解析】 |2007.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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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正患有精神分裂症,時癒時發,發作時既會傷人,也會傷己。不知情之友人,見他單身許久,遂介紹小正與阿美認識,兩人交往不久後,即決定結婚。

然而婚後,阿美發現小正的精神狀態異常,阿美請教律師,她可否主張因被詐欺而結婚,請求法院判決撤銷她與小正之間的婚姻關係?

一、依我國現行民法第九九七條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現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據此,本案例中阿美似乎可依據前開條文規定,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二、然而本案關鍵在於,小正並未有積極欺騙阿美之行為,則阿美究竟有無符合「被詐欺」而結婚?此似乎有討論空間。

不過我國法院實務,曾經對此類似案例表示過意見,依據最高法院七十年台上字第八八○號判例:「……身心健康為一般人選擇配偶之重要條件,倘配偶之一方患有精神病,時癒時發,必然影響婚姻生活,故在一般社會觀念上,應認有告知他方之義務,如果被上訴人將此項婚姻成立前已存在之痼疾隱瞞,致上訴人誤信被上訴人精神正常,而與之結婚,即難謂上訴人非因被詐欺而為結婚……」。

是以依此判例之意旨,則因為小正負有告知阿美其身心健康狀況之義務,即便小正雖無積極欺騙阿美之行為,然而仍應該認為阿美係因被詐欺而結婚,故本案依舊有民法第九九七條規定之適用。

三、需要注意的是,阿美必須在發現詐欺情事起,六個月內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婚姻,否則一旦逾越此期間,阿美便不得再主張前開民法規定的婚姻撤銷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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