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髮族法律專欄 失智長輩的訴訟糾紛該如何處理?

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楊靜雯整理) |2017.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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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楊靜雯整理)

案例:

陳小姐的父親於民國一百年被診斷出罹患失智症,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但父親的多筆財產及借貸糾紛,纏訟多年仍無結果。因父親的身心狀況已無法在法庭上做任何回應,請問陳小姐可以透過何種方式,代父親行使他的權利?調查過程中,陳小姐需要做什麼相關準備?

黃于珊律師詳解: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才具有訴訟能力。因此,若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應不具訴訟能力。

再者,民事訴訟法對於無訴訟能力者也規定,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即以無訴訟能力之人為被告),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若是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即無訴訟能力之人欲提起訴訟),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本案中,陳小姐的父親罹患失智症,並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其身心狀況已無法在法庭上做任何回應,故應認為其已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因而不具有訴訟能力。對此,陳小姐可以聲請原訴訟法院的審判長,選任她擔任父親的特別代理人,代理她父親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以外的一切訴訟行為。

陳小姐要聲請擔任父親的特別代理人,需要於原訴訟法院,向審判長提出「民事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狀」,並附上她父親的重度身心障礙證明或失智症的診斷書等相關資料,以證明她父親確實已呈現無訴訟能力的狀態;再者,陳小姐也要提出戶籍謄本等資料,證明他們之間具有父女的親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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