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改正結婚採儀式制、離婚採登記制的荒謬現象,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親屬篇修正案,未來結婚必須要向戶政機關登記才算數,沒有儀式也行,但筆者認為這樣還不夠,最好能規定必須在多久時間內登記,盡量杜絕弊端。
像藝人隱瞞結婚的事實,被媒體披露後才補辦結婚登紀,並確認親子關係,這種情況應懲罰,否則對太太(丈夫)及子女很不公平。
筆者也不贊成有模糊地帶,例如新法將放寬「重婚有效範圍」規定,若重婚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另一方已完成離婚登記或確定離婚判決,則後婚有效,前婚無效,什麼算是善意?為何要讓人有漏洞可鑽?規規矩矩先辦好離婚才能再婚,不是很好嗎?
關於判決離婚,過去有很多不公平的例子,例如先生或太太把另一半騙到外國住,然後以不履行同居義務訴請離婚等,也有很多修正的空間;此外,科學進步,親子關係可用DNA檢驗來判定,但非婚生子女不應與婚生子女享有同樣繼承權,否則會放縱、鼓勵外遇對象生小孩以奪權。
希望政府、立院能全盤檢討婚姻法規,一次修正,不要頭痛醫頭、腳痛醫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