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 (楊靜雯整理)
案例:
一直以來父親與弟弟間的關係就很疏離,弟弟認為父親較疼愛我,所以也很少回家探望父親。兩年前父親病重住院後,希望及早處理身後財產分配的事情,當時父親決定後將現在住的房子過戶到弟弟名下,目的亦是希望藉此挽救和弟弟的關係。然而弟弟對父親的態度依舊冷漠,甚至表示自己從小受到父母親的冷落,所以在扶養義務上,應該是我這個做哥哥的要負起大部分的責任。弟弟所言讓父親感到心灰意冷,兩人關係緊張。
請問:父親能否反悔並撤銷當初贈與的決定?如今房子在弟弟名下,他又能否以此為由將父親趕出家門?
賴瑩真律師詳解:
民法關於贈與之後贈與人得否撤銷的問題,於第四百一十六條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在本案例中,弟弟是父親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對父親負有扶養義務。但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必須父母已經到了不能維持生活的地步,始能要求子女負起扶養義務,若子女不願意負擔時,父母才能夠撤銷對子女的贈與。因此在這個案例中,父親必須先有不能維持生活的情況,始能對弟弟要求負擔扶養義務,繼而撤銷贈與。值得注意的是,撤銷權將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因此若超過時間,即使有撤銷贈與的理由,也可能獲得敗訴判決。
至於弟弟是否可以將父親趕出家門,因為父親的贈與並未附有讓父親繼續使用、同住的條件,因此若父親無法提出反證,或證明父親才是實際上的所有人,僅借名登記在弟弟名下等情況,理論上弟弟有權利要求父親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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