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彰化銀行經營權之爭,台新金控與財政部對簿公堂,高等法院昨宣判,仍認定財政部沒有違約,不必移轉彰銀經營權,但改判台新金控仍為彰銀最大股東時,財政部應支持台新金指派過半董事。高院並指財政部在契約成立並履行九年後才抗辯,違反誠信原則「不可取」。
台新金不滿二○一四年彰銀第二十四屆股東會改選董事前,財政部違約拒絕協議分配董事席次,還向彰銀股東徵求委託書、動員主導泛公股事業加碼買進彰銀股份。
喪失彰銀經營權,台新金認為蒙受一百六十五億五千八百萬元損害,提確認契約關係存在訴訟,一是確認「財政部應移轉彰銀經營權予台新金控,使台新金控主導彰銀經營管理」契約關係存在;二是「在財政部對彰銀持股未出售前、且台新金控仍為彰銀最大股東期間,財政部應支持台新金控指派之代表人當選彰銀全體董事席次過半數之普董席次」契約關係存在。
台北地院一審駁回台新金第一部分主張,第二部分則判財政部「不得妨礙」台新金控指派的代表人當選彰銀全體董事席次過半數之董事席次。雙方都上訴。
高院二審就經營權部分,仍認定財政部沒有違約,這部分仍駁回。而第二部分,高院判決,財政部持有彰銀之股份未出售前、且台新金控仍為彰銀最大股東時,財政部「應支持」台新金指派的代表人當選彰銀全體董事席次過半數之普通董事席次。
高院認為彰銀在台新金主導後,財務結構變好,彰銀、股東、員工三贏,身為彰銀第二大股東的財政部也蒙好處,基於股東自治、契約自由原則,契約有效。
行政院長林全當時任財政部長,曾說「取得彰銀經營權」,是指「取得彰銀董監過半數席次之派任權」。彰銀六月十六日將改選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