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級機關可用政務官 警、調排除

 |2017.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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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日前初審修正「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草案,讓二、三級機關首長可政治任命,遭質疑未來警政署長、調查局長都是如此,將破壞文官體制。人事行政總處昨澄清,調查、警察等機關已排除適用「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不會以政務職進用。

人事總處澄清指出,現行「組織基準法」第十八條規定,已賦予「性質特殊」的三級機關首長得以採用政務職位,就現有法制而言,一旦行政院判斷符合性質特殊此一特性的三級機關,都可在該機關組織法中提案訂為政務職務,並無數量上限。

人事總處表示,未來不會讓所有三級機關首長都改為政務職務,而是將「涉及國家重大政務」,亦即負責政策擬議且預算規模高,影響部會重大施政之機關才採雙軌任用制度。至各界所關注之檢察、調查、警察等機關,因業務性質具特殊性,有別於一般行政機關,已排除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適用,因此未來這些機關的首長仍將維持現行任用規定,不會改以政務職務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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