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法官援引聯合國兩公約,認為精神疾病患者不能科處死刑,但士林地檢署指出,兩公約並未寫明「對罹患精神疾病的行為人,不得量處死刑」,這是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對他國人權報告做出的決議,並不拘束我國法院。待檢方收到判決書後,將會研議是否提起上訴。
士林地院指出,我國二○○七年制定的兩公約施行法,第三條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的解釋」,參造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對一九九五年美國、二○○八年日本的國家人權報告的結論意見,「不得對精神障礙者科處死刑」,且我國依公約法自辦的國家人權報告,也有國際人權專家提出與委員會相符解釋。
但檢方認為,兩公約施行法第三條規定,有寫是「參照」,按照文義解釋,應屬較軟性且具彈性,並非指委員會的解釋對一般法院都具有法律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