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決議 訂妨害司法公正罪

 |2017.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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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為維護司法公信力,司改國是會議第五分組昨天決議應研議「妨害司法公正罪」,除了檢討滅證、偽證罪外,並增訂違背依法所發保全權利命令罪、棄保潛逃罪、干擾證人及報復檢舉人與證人罪,與妨害刑事調查及執行罪,以杜絕濫用權勢、關說斡旋等妨害執法行為。

分組委員、交大科法所教授林志潔指出,社會上有權勢地位的人,往往認為他只是「關心、熱心」反映民眾需求,但卻沒想到此行為會造成執法人員非常大的困擾,所以也建議妨害刑事調查及執行罪,以杜絕濫用權勢、關說斡旋等妨害執法行為。她舉例前基隆巿長張榮通「關心」員警執法,就恐觸犯妨害刑事調查及執行罪。

基隆地檢署檢察長陳宏達指出,「司法關說」涉及司法倫理及司法官品操的問題,「妨害刑事調查及執行罪」可規範關說問題,以免黑手干預個案,不應迴避,大刀闊斧,司法關說才會有救。

強化防逃制度部分,林志潔舉英商林克穎案為例,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羈押替代處分措施不足,考量我國國際處境,引渡與司法互助困難,建請研議修正刑事訴訟法,檢察官於審判中得對可能受重刑判決而有逃亡之虞的被告聲請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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